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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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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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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药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建立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市政府对政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儋州药监局政务“十公开”工作内容。 “十公开”内容: 1、审批项目 2、办事依据 3、办事条件 4、办事程序 5、办事时限 6、办事结果 7、职能单位 8、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9、工作纪律及廉政要求 10、投诉举报电话 一、审批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零售)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7、《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8、《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9、《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0、《换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 三、办事条件与标准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1、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 药监局接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后,根据药店网点布局和群众方便用药的实际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开办条件与标准 新开办企业,必须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必须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卫生环境;必须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3、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事项的条件与标准 管理相对人提出变更申请的理由与依据。 4、《药品经营许可证》年审的条件 企业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每年年审一次。 (三)、案件立案条件 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和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四、办事程序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管理 企业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局进行资格审查,资质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研究同意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案件查处 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受理、立案、查处。 五、办事时限 1、儋州药监局接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筹建的决定。 2、儋州药监局接到药品经营企业变更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办事时限及具体安排按省局统一部署进行。 4、对违法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六、办事结果 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七、职能岗位 儋州药监局市场监督岗。 八、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及廉政要求 1、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和领导“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 2、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工作原则进行工作; 3、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必须对分管的工作项目负责到底,不能随意地移交他人办理; 4、工作人员必须在办事人的一次询问时,把工作要求全部讲解清楚; 5、必须按照承诺时限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6、对移交省局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要及时移交,如有差错,要负责到底; 7、工作人员不得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刁难办事人员,更不能有吃、拿、卡、要等现象; 九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实施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分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务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务公开项目。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擅自提出额外的条件和要求,在办事中索要或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 (四)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的错误,并将纠正的情况及时反馈到省局。 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药品监督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九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儋州药监局。 十、举报电话 儋州药监局执行“十公开”制度投诉举报电话:2333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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