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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包干片区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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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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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有效保障本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用药安全有效,结合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药品监督管理责任制,是指儋州药监局公务人员必须全面、正确履行责任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明确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将儋州辖区划分两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由3-4人包干负责。各责任人应严格依法行政,并根据本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执法责任和个人的责任,以切实保证人人尽职尽责。 第四条 参照公务员管理并经儋州药监局授权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人员适用本责任制。 第五条 各责任人在做好局内分管工作的同时,对本责任制所明确的药店、诊所和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责任不得推诿。 第二章 具体责任 第六条 各责任区责任人应承担以下具体的日常监管责任: (一)宣传贯彻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法定标准; (二)严格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诊所和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和使用的质量管理情况; (三)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各项法规; (四)贯彻实施责任区内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加强进口药品管理;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其它特种药械; (五)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规,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管责任区内中药材市场; (六)检查责任区内的药品广告; (七)负责责任区内的药品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责任区内制、售假劣药品和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线索; (八)承办上级和本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责任人在执行责任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药品经营、使用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第一款 责任人监管不力,导致责任区内有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并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 第二款 责任区内的涉药涉械单位没有建立健全药品购销记录和有关票据不按规定存放的。 第三款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 第四款 责任人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致使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款 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稽查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款 拒不履行、故意拖延履行或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款 责任人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稽查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追究责任人过错责任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据公务员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因违反责任制而受到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 第十条 稽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有错必纠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责任制》由儋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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