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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协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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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1 0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基层药品监督管理,推进药品放心工程的扎实开展,按照“监督关口前移,监督网络下延”的原则,着力加强药品监管网络建设。结合我局及本市实际,制定药监协管员制度。
  第二条 药监协管员业务上接受儋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
  第三条 药监协管员职责
  1、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协助药监部门对当地个体、私人诊所的数字和信息的汇总;
  3、协助药监部门对个体、私人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管理;
  4、发现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
  5、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情况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
  6、有义务对当地个体、私人诊所进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四条 药监协管员纪律
  1、不准滥用职权或超范围行使职权;
  2、不准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从事与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有关的活动;
  3、未经允许,不准泄露任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和涉及受检查企业及当事人利益的信息;
  4、不准接受当事人的请吃、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严禁向企业或当事人“索、拿、卡、要”;
  5、不准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
  6、不准从事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考评表彰
  药监协管员接受所在片区责任小组的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总结经验,交流信息,并进行绩效考评。年终儋州药监局将根据工作情况对药监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
  药监协管员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的,儋州药监局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药监协管员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儋州药监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 儋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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