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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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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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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提交合议前,案件经办人员应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和有关文书的填写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呈送给负责稽查工作的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召集案件承办人员(一般为两名)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合议。 二、参加合议的人员均要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最终由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并形成合议决定。 三、有关人员将案件合议决定呈送给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本局须根据合议决定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对于较为重大复杂的案件或第一次合议决定未能通过主管领导审核的案件,在第一次合议结束后,由分管领导将第一次合议决定提交给本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进行第二次合议。由主管领导主持,与会人员必须发表自己意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最终由主管领导决定,并形成合议决定。本局根据第二次合议决定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五、合议人数必须为3人以上的有关人员。合议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手写或电脑记录皆可。合议结束后,记录员必须将《案件合议记录》交给每位合议人员核对,对于记录有错误或遗漏的,合议人员可以要求记录员予以修改,经核对无误后,每位合议人员必须在《案件合议记录》上逐页签名。 六、参加合议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得徇私枉法,更不得向外泄露合议内容。 七、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应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八、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九、《案件合议记录》应与其它执法文书、相关材料装订成卷宗,由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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