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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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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1 00:00:00
  为了及时打击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用药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应积极举报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通过口头、电话、信函和因特网等多种方式,举报人可署名也可匿名举报,本局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接到举报事项后,接受口头或电话举报的有关人员应详细询问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由、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和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并填写在举报登记簿上,交市场监督科员处理,并填写执法文书《举报登记表》。
  四、市场监督科员应立即将举报事项直接或用电话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汇报,根据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指示尽快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若市场监督科员因事外出,收到举报的非领导成员必须立即直接或用电话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汇报。
  五、根据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指示,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所举报事项进行调查,经调查,所举报事实确实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证据确凿,本局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六、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本局依据《海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来源: 儋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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