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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的一种方式。行政效能告诫按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儋州《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来具体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六)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二、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效能告诫书》。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行政效能告诫书》。 三、 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儋州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本局不能决定追究的,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决定。 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由市局予以通报;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圻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被效能告诫四次的,除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管理权限给予降职,降级处理,触犯纪律的,一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调整岗位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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