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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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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4 15:54:42

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来,我局在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中,发现一些药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没有按规定摆放,而是同药品混放在一块;甚至有些食品、保健食品来源不明。同时,我局也陆续接到消费者关于药品经营企业所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为了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经营方面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特对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做出如下要求:

一、必须将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严格分开,设立食品、保健食品专柜,并贴有醒目标识。

二、必须从合法企业购进食品、保健食品,向供货商索要企业相关证照复印件,经营国产保健食品的,必须索取《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经营进口保健食品的,必须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上述复印件均要加盖供货企业的公章。

三、不得经营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标明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食品、保健食品。

四、必须向消费者正确介绍食品、保健食品的作用,不得将食品、保健食品当作药品向消费者宣传并销售。

特此通知。

 

 

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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