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海南省儋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 页
帮 助
导 航

.:: 内 部 资 料 库 ::.
用户名:
密 码:
    
办 公 室
安全监管
市场监督
药品稽查
.:: 您对本网站的满意度是 ::.
 非 常 不 错
 简 单 实 用
 马 马 虎 虎
 比 较 差 劲
   
 
 
首页>>通知公告  
海南省儋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7-06-11 16:50:45

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维护购药者的合法权益。现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开具销售凭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51日开始施行。药品零售企业要组织本企业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药品的销售。

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三、销售凭证可由本企业自行制作,也可由儋州市医药行业协会制作后按工本费提供,药品零售企业可到协会购取。

四、请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遵守《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认真执行。我局将在日常巡查中加以监督检查,凡是发现有违反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规定给予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提倡各零售企业使用药品销售票据打印机。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来源:   记者:
 
| 主  页 | 药监动态 | 通知公告 | 网上反馈 | 联系我们 | 联系方式 |
2003 本站由海南省儋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 内容未经允许 严禁转载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