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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维护购药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2007年7月25日开始施行。药品零售企业要组织本企业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特别规定》进行药品的经营管理。 二、《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三、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四、我局今后将根据《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五、我市大部分药品经营企业都经营着保健食品等食品,望各企业也应对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各企业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不允许销售的产品如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等不得经营,需许可经营的应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企业自负。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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