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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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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1 11:36:20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使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公布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公布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适用于取得我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

予以公布的违法行为:

(一)、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已查处的且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违法行为。

每年1月和7月的10日前,于海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的专栏公布。对特殊、严重违法行为随时公布。

 

来源: 儋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记者: 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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