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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通知公告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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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2 16:51:35

儋(药)许字[2008]4             

 

被许可人:海南儋州雅星华诗药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兴华

住所地:儋州市雅星镇新市场

 

你于2008131日向我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本局于2008131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0824日作出同意筹建决定。筹建结束后,你于2008227日提出验收申请,本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于200835日对你筹建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为限期整改一个月再次申请验收。2008425日,你再次向我局申请验收,2008516日本局再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于进行验收,并予通过。

经审查,你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药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海南省开设零售药店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发给你《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为:

1、企业名称:海南儋州雅星华诗药店

2、法定代表人:吴兴华

3、质量负责人:吴兴华

4、注册地址:儋州市雅星镇新市场

5、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

6、经营方式:零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来源: 儋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记者: 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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